蚌埠同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11民初3063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同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大庆街道友谊路828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M5PM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蚌埠同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蚌埠同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蚌埠同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