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2021号 申请人: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2986697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江南春城22#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99619806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人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