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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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931民初308号之一
原告: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樊市中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民族东路翰林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建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7元,减半收取计3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