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执保68号 申请人: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无锡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九丰长虹首府3幢1**16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军,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晶日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拓日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晶日公司以其于2019年3月6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晶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钟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