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91民初225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九丰长虹首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军,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无锡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由原告襄阳拓日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反诉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俊
人民陪审员 张 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