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一汽天奇泽众汽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大天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天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天奇泽众汽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宽城区新秀街9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大天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春城北岸小区1栋106室。
被执行人长春市天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南关区亚泰大街5843号。
法定代表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春一汽天奇泽众汽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大天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天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或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56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没有履行还款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市信维公证处(或本院)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5652号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