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4财保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航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团结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485858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平安路653号黔程商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125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渝0114执保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黔江支行的账户(53010104000XXXX)存款4300000元予以冻结。重庆航航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重庆航航装饰有限公司诉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重庆航航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航航装饰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冉 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