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重庆市和代商贸有限公司等与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4执复7号
复议申请人:重庆航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团结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485858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鼎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翠屏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685797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和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办***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53FU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旭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小坝全民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0931366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酉阳县芳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大道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30484154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合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街道1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DWX43。
法定代表人:倪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青杠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127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重庆航航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航装饰公司)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酉阳县法院)作出的(2021)渝024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酉阳县法院查明,航航装饰公司与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江区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渝0114民初7441号民事调解决书,内容为:黔程公司于对其银行账户解冻当日支付航航装饰公司工程款50万元;其余欠款定于2018年9月1日前支付80万元;定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296.1万元,***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将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以未付款为基数,从协议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付资金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航航装饰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黔江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受理案号为(2018)渝0114执2697号。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该案于2019年12月4日结案。
2021年1月13日,航航装饰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黔江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受理案号为(2021)渝0114执恢101号。执行中,该院提取了黔程公司在该院申请执行方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兑现款336639.7元,并进行了分配,航航装饰公司分得56835.58元,此款于2021年8月11日领取。该院并于2021年8月19日对黔程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启动处置程序,目前该恢复执行案件仍处于执行状态。
另外,黔江区法院在执行航航装饰公司、重庆英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黔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四案中,以航航装饰公司申请执行的(2018)渝0114执2697号案件的案号制作了三份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谊隆久益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844100”;2019年1月16日裁定“查封重庆谊隆久益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广场2#楼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于2019年11月13日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应收案款1000万元”。其中查封的“正阳街***广场2#楼”房产系双方协议用于抵付黔程公司工程款6074万元。
另查明,酉阳县法院在2021年7月7日之前,共受理或接受指定管辖的以黔程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2件,分别为:1.申请执行人**,案号(2019)渝0242执328号,执行标的2500000元及资金利息;2.申请执行人重庆旭泰贸易有限公司,案号(2019)渝0242执1229号,执行标的937224.55元及资金利息;3.申请执行人重庆和代贸易有限公司,案号(2019)渝0114执4024号,执行标的5879596.42元及资金利息;4.申请执行人重庆合谐门窗有限公司,案号(2020)渝0242执183号,执行标的2796002.55元;5.申请执行人**,案号(2020)渝0242执2882号,执行标的2587167.21元;6.申请执行人酉阳县芳男贸易有限公司,案号(2020)渝0242执2884号,执行标的352205.25元;7.申请执行人***,案号(2021)渝0242执179号,执行标的700000元;8.申请执行人***,案号(2021)渝0242执185号,执行标的365000元;9.申请执行人***,案号(2021)渝0242执190号,执行标的152150元;10.申请执行人***,案号(2021)渝0242执193号,执行标的200000元;11.申请执行人***,案号(2021)渝0242执195号,执行标的300000元;12.申请执行人重庆鼎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案号(2021)渝0242执1628号,执行标的634300元。
上述案件在执行中,酉阳县法院于2019年3月冻结了被执行人黔程公司在华典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项。之后又于2020年进行了续冻。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以(2019)渝0114执4024号执行案件对该笔款项实施了轮候冻结。
2021年8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黔程公司对其承建的案涉“盛世华典”工程1-6号楼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华典公司欠付黔程公司的工程款19184091.2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笔款项已于此前提存在酉阳县法院案款账户。
2021年10月8日,酉阳县法院以上述12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分配范围制作了执行分配方案,并于2021年10月14日送达各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航航装饰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未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该院亦无航航装饰公司申请执行的其他执行实施案件。
酉阳县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本案的被执行人黔程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有多名债权人。因此,该院决定对到账案款进行执行分配,符合该法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情况表明,针对航航装饰公司的执行案件,黔江区法院已经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和冻结。同时该院亦未有对“被执行人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的应收案款10000000元”采取执行措施。在此情况下,是否申请参与对该院执行财产的分配属于航航装饰公司的意思自治范筹。而本案的执行分配方案制作于2021年10月8日,并于2021年10月14日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前述12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暨债权人完成了送达。分配财产的实质性处分已经实施,用于分配的案款已经明确份额和归属。而在此期间,航航装饰公司并未向该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因此,本次分配未有将航航装饰公司的债权纳入分配系其自身原因所致,航航装饰公司的关于分配方案程序违法的异议事由不能成立。故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航航装饰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航航装饰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复议称,第一,(2021)渝024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基础信息记载错误,应被依法予以撤销;第二,酉阳县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分配方案没有对复议申请人航航装饰公司的利益予以考虑错误;第三,(2021)渝024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第7页)认定“是否参与对本院执行财产的分配属于异议人的意思自治**”错误。故请求撤销酉阳县法院作出的(2021)渝024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酉阳县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分配方案,责令酉阳县法院重新作出分配方案,让复议申请人航航装饰公司参与该次分配。
本院查明,复议申请人航航装饰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中,住所地为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团结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4304858583H。(2021)渝0242执异94号对复议申请人航航装饰公司基本信息记载错误,本裁定予以纠正。
(2018)渝0114执2697号航航装饰公司申请执行黔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该案于2019年12月4日结案。2021年1月13日,航航装饰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黔江区法院受理案号为(2021)渝0114执恢780号,而非(2021)渝0114执恢101号。
黔江区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了(2021)渝0114执恢78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载明,对包括(2021)渝0114执恢780号在内的黔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三十件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并共同裁定扣留黔程公司申请执行华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酉阳县法院的执行案款40615263.67元。2021年9月8日,上述裁定书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了酉阳县法院。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酉阳县法院(2021)渝024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3条、第484条规定,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分配时,也需要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中,拟分配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黔程公司所有,因黔程公司系法人,而非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应当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但因黔程公司有多项债务,已执行到位的财产需要对多个债权人进行分配,故确有必要制作分配方案。第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在财产执行终结前待分配财产上已存在的执行费用、优先受偿的债权,及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普通债权,均应纳入分配方案。本案中,复议申请人航航装饰公司在案涉的分配方案制作前已对待分配财产采取了扣留的措施,故应当将复议申请人航航装饰公司纳入分配方案。酉阳县法院未查明航航装饰公司在案涉的分配方案制作前已对待分配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而以分配财产的实质处分已经实施,航航装饰公司未在此期间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为由驳回了航航装饰公司的异议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航航装饰公司关于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的请求成立,应当得到支持,(2021)渝024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
二、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申请执行人**、***、***等12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件中关于华典对黔程应付款的财产分配方案》;
三、由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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