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恢78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重庆航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团结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485858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青杠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127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航航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4民初7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尚欠工程款376.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4元,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航航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案款336639.70元,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案款56835.58元。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幢1-*的房产(产权证号为302-2010-***45)、黔江区*街道*路*号*幢1-*、*的房产(产权证号为302-2010-***66)、黔江区*街道*路(*小区*幢总层数*房号7)的房产(产权证号为302-2010-***65)、黔江区*街*路*号1-*-*6的房产(产权证号为302-2010-***63)、黔江区*街道*路*号1幢总层数*层1层*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302-2010-***49)、重庆市酉阳县*街道*大道*路*号的房产(产权证号:315房地证2015字第****0号、****1号),因部分资产本院非首轮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将符合处置条件的黔江区*街道*路的五处房产(产权证号为302-2010-***66、302-2010-***45、302-2010-***49、302-2010-***63、302-2010-***65)移交处置,但因其中四处房产设有抵押权,故评估后申请执行人只申请对产权证号为302-2010-***63的房产进行处置,经一拍、二拍及变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渝HU****、渝HW****、渝HV****、渝D8****、渝D5****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暂未分配到执行案款。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但暂无到位案款。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本院(2021)渝0114执2999号案件的执行案款,但暂无到位案款。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无异议。至此,本案标的3704164.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4元、执行费24910元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谭 兵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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