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琦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某某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9488号 原告:**1,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2,男,200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明城路1088弄7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琦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飘鹰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1063弄18号701室。 负责人:***。 原告**1、**2与被告上***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琦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飘鹰花苑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1、**2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虹口区飘鹰花苑业主委员会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1、**2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2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