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龙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龙幕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财保12号
申请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金龙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周振伟,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龙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1404.4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安路支行(账号:41×××18)银行存款6901404.49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