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6民初3451号
原告: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万泉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涵,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河南金龙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龙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9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