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2124号
原告:安徽弘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与濉溪路交口处金龙广场A座2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渔亭路山水同和A20号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安徽弘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弘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弘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弘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安徽弘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