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292民初1073号
原告:营口某机械租赁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2Mxxxxxxx。
经营者:刘某,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
原告营口某机械租赁中心(以下简称某某租赁)与被告福建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租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租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35850元及利息,利息以2358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LPR4倍标准给付。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请中***签字确认的租赁费30550元,变更起诉金额为205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吊车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吊车,被告按月支付租赁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以月为单位进行确认,被告陆续给付款项,但截至起诉时尚欠原告235850元租赁费未付,该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某旗公司辩称,有某旗公司盖章的被告认可,没有盖章的不认可。
原告某某租赁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机读档案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2.租赁协议一份,以证明2023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租赁各类汽车、起重机、运输车辆,双方对计算方式及款项的支付均进行了明确约定;3.现场工作量确认单7张及明细单2张,以证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使用原告吊车等各项车辆所发生的租赁费共计385300元,该9张工作量确认单及明细中均有被告印章;4.吊车工作量记录清单(***签字,日期为2023年10月14日),以证明被告租赁费共计415850元,***签字金额为30550元,该组证据因被告以未与甲方结算为由,至今未盖章,但原告在工作记录中已载明为龙净队;5.原告公司现场签证单,以证明与***签字的记录清单共同可见,与被告盖章确认的现场签单的施工地点为同一地点,故该笔款项应由被告承担给付责任;6.保全费及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及发票,以证明原告为了保证诉讼权益,在诉讼期间查封被告财产所发生的保全费和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费用,该笔款项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旗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3我们认可,对385300元没有异议;证据4签字人***不是被告公司的,使用的机械也不是被告使用,知道***这个人,具体他是哪个公司的不清楚,只知道总包方是龙净公司;证据5工作区域写得很清楚,不是被告的区域,***家是被告公司的,***和姓朱的不是被告的人,证据5中有些是我们的,应该是对应被告已经盖章的表格内容;对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支付费用,因为原告和被告还在协商阶段。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3和证据6,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5,因原告已申请撤回对证据4和5拟证明的租赁费30550元,并提出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故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提交处罚单一份,以证明被告有包月车,相对固定,但是原告出去干私活形成罚单,受处罚单位是龙净环保,原因是没有工作票,没有指挥。根据建设单位规定,考核龙净环保公司处罚5000元,签字人员是恒力公司的人。原告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首先被处罚单位是龙净环保公司,并不是被告公司,另外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5条第4款,原告将出租的车辆由被告调度指派,说明被处罚的原因与原告无关,也无法证明该处罚单与本案有关联性。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6月18日,原告某某租赁与被告某旗公司就租赁案涉吊车事宜签订《吊车租赁协议》,合同中关于支付方式及期限载明:“1.甲方按月台班、包月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不低于70%的租赁费,在每个月台班周期结束7日内,向甲方合同部提交支付申请。2.乙方提交支付申请必须包括申请金额、金额计算书、甲方指定部门指定人员的台班签字记录复印件。3.乙方提交申请,甲方审核、确认后办理支付手续。有问题的申请,乙方将重新提交。”合同末尾原告、被告均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吊车设备交付至被告使用。2023年5月至11月,原、被告形成7张《现场工作量确认单》,该确认单乙方现场代表处有原告经营者***签字,甲方现场代表处为***签字。经核算确认单总计为3853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部分租金,被告尚欠205300元未付。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某某租赁与被告某旗公司签订《吊车租赁协议》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某旗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租金,因此对原告向被告主张继续支付租赁费2053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还应支付利息。原告诉请的租金利息为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应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吊车租赁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不低于70%的租赁费,在每个月台班周期结束7日内,向甲方合同部提交支付申请”,现被告已支付的租赁费并未达到70%的比例,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原告对2023年5月至11月的未付租金,主张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标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4倍LPR的利息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酌定以LPR加计30%计算案涉租金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营口某机械租赁中心租赁款2053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5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营口某机械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福建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2419元。保全费1699元,由被告福建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立即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项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