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5415号 原告: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滨河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