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7997号
申请人:宜兴市顺达陶瓷电力管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查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562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滨河北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09895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顺达陶瓷电力管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顺达陶瓷电力管壳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顺达陶瓷电力管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