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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研究院有限公司、曲靖市鼎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626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新区。 被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宏泰勘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曲靖市鼎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宏泰勘探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鼎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