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04民初3165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福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福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