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7001号
原告:**,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0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于2020年8月10日与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未依法缴纳我的社保费,损害了我的利益,故我提起上述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广电公司为其缴纳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社保费,该委以上述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了京海劳人仲不字【2022】第24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广电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审理,该起诉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符人民法院受案条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