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164号
申请人: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科技园劲松大厦19F-19H。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辉,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申请人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0]1261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银通)以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撤销深劳人仲案[2020]12617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裁决。(事实和理由详见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详见驳回被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证据:第一组,1.离职交接(分公司)V11流水号9701610,2.**2020年5月工资明细表,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0]5300号仲裁裁决书,上述第一组证据拟证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实际应发工资应为1733.78元。第二组,1.《劳动合同》,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3.《新员工应知、应会关键管理制度》,4.《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公司人[2013]23号)、民主决议,5.《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民主决议,6.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决议,上述第二组证据拟证明广电银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已经过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审批,合法合理。**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前提下,与2020年5月18日至5月20日未出勤已达三天,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应予以解决劳动合同处理,广电银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被申请人对此提交了两组证据予以反驳,第一组,1.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表,2.MA广电银通系统工资单截图,上述第一组证据拟证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拖欠工资,至今未发放,按照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仲裁申请发放。第二组,广电银通违规解聘劳动合同证据,拟证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8日从邢台出差石家庄,连续工作7天工时已经超过44小时,5月17日加班到晚上21:55分,5月18日乘坐火车从石家庄返回邢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仲裁委依据被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核算被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5月20日的工资与实际不符,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2020年5月的工资明细表,显示实发工资数额为1733.78元,应发项目仅包含工资1505元和维保岗位城市津贴490元。被申请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工资明细表系申请人单方制作,未经被申请人签名确认,其中记载的工资构成项目与被申请人的工资结构和此前各月薪酬明细中列明的项目不一致。在此情况下,仲裁委依据被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核算被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5月20日的工资,并无不当。此外,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2020年5月18日至5月20日旷工三天,严重违反了《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申请人有权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不仅应证明公司存在《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而且还须证明该制度确有被严格执行。即申请人需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在2020年5月18日前存在不定时工作制和正常考勤的完整考勤记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据此认定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申请对仲裁裁决所提出的上述异议,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深宝劳仲委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0]1261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孔 卫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兼)
书记员 谭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