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5272号
原告:许晖,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科技园劲松大厦19F-19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46307。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董事长。
原告许晖与被告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
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与许晖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许晖合同履行地包括:广东省、东南分公司(江西省、福建省)。其与许晖之间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地,本案中,许晖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其实际工作场地主要在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具有管辖权。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兆銮
人民陪审员  吴金栋
人民陪审员  杨林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琳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