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辖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科技园劲松大厦19F-19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46307。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304民初5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岗位为服务人员,主要负责辖区内ATM的维修、维护、安装、升级及其他售后服务工作。依据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被上诉人负责的辖区不限于福建省,包括:广东省、东南分公司(江西省、福建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者履行义务的地点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场所。本案中,**提供的两张《服务工单》可以初步证明其实际工作场所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则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章
审判员 黄荣华
审判员 谢晓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芝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