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756号
原告: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科技园劲松大厦19F-19H。
法定代表人:叶子瑜,董事长。
被告:成都安朗电气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陶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蹊,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安朗电气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8月11日,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65元,减半收取计6932.50元,由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美琪
审 判 员 孙文宏
审 判 员 黄金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科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