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193某某与江苏苏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193号 原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友谊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江淮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