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民辖终65号
上诉人云南功业锅炉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12102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功业锅炉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买方卖方所在地不同,存在二个法院管辖的可能,属于约定不明。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大凤仁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称,2018年2月,原、被告签订《锅炉设备购销合同》。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被告一直拖延付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锅炉设备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提起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有效。依据管辖约定,被上诉人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