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5民初112388号
原告:某某公司某,住所地某某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生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某公司某,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饶某,经理。
原告某某公司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