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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某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5民初112388号 原告:某某公司某,住所地某某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生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某公司某,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饶某,经理。 原告某某公司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