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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2094号
原告: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29446808Y,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1号1206室通信。
法定代表人:中田有。
委托代理人:唐佳莉,公司员工。
被告:贝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57132057,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C楼1001、1002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双。
本院在审理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与贝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贝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贝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霞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冯自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