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执9651号
申请执行人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维斯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58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1175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申报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
2.2020年11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维斯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维斯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项下自然资源部功能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维斯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根据查询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
6.2021年2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维斯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7.2021年3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维斯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8.2021年4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维斯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9.本院(2020)苏0583执9156号一案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述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无实际经营信息,并提供了现场图片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机关反馈回执、微信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欢
审判员 陈志成
审判员 杨建勇
书记员 吴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