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2090号
原告:上海和平发展起重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3669905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百亿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园盐东区精工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936049650。
法定代表人:**为。
原告上海和平发展起重设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百亿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和平发展起重设备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和平发展起重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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