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9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彪,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15号楼-WP145。
法定代表人:吴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满族,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窦京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嘉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