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8526号
原告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新区××××××××湾。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程轶兰,系原告员工。
被告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金×××××。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03.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051.51元,由原告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