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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82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武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2024)陕048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工程款444929.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43元、鉴定费24130元。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4民终50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2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88525.24元。本案执行费7228元。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82执3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