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

房县六里峡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十堰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1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县六里峡电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青峰镇青峰街8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十堰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房陵大道西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房县六里峡电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里峡电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十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十堰供电公司)、一审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房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房县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六里峡电站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违反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二审判决却予以维持违反程序;同时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则一审时就应裁定驳回起诉。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能交基金返还款属于六里峡电站公司所有,应判令返还并支付利息。六里峡电站公司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计划委员会和湖北省物价局为解决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还贷和集资的遗留问题,特发出鄂价重字(1999)300号文件,房县人民政府根据该规定向省物价局、省计委请示,对辖区两条线路建设的债务化解,请求解决偿还银行借贷和省能交基金资金。后湖北省计划委员会和湖北省物价局发出鄂计基础(2000)1412号文件对1999年7月15日至2000年7月15日全省电网110KV及以下电网设施加价还贷付息6666.77万元进行了安排,其中包括房县人民政府请示申报的两条线路。湖北省电力公司于2004年4月7日将落实鄂计基础(2000)1412号的还贷资金547.21万元划入十堰供电公司,其中包含诉争的房县陵青110KV输变电工程还贷资金380万元。上述事实可以表明诉争的380万元是原国有企业六里峡电站出售前,国家依据相关政策拨给原国有企业六里峡电站的款项,属国有资产。对于原产权单位所享有的政策性资金补贴,六里峡电站公司不享有权利。此外,房县供电公司在2004年4月13日向十堰供电公司财务部申请:“省电力公司归还我公司的省能交基金547.21万元现已划拨十堰供电公司,我公司申请拟抵所欠十堰供电公司电费,请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为盼”。同年11月24日,十堰供电公司将该547.21万元作为房县供电公司所交电费入账。十堰供电公司收缴房县供电公司拖欠的电费系履行其供电部门的正常职责,不存在多收或错收而导致获利等情形,也并非无合法根据。六里峡电站公司主***供电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其返还相关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六里峡电站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违反程序等申请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六里峡电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房县六里峡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