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4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宏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普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宏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普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10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宏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普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009.16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普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104009.16元。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普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