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沧威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普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381号 申请人:陕西XXX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M5FWXXX。 法定代表人:娄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W378XXX。 法定代表人:张X。 陕西XXX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陕0111民初3533号。申请人陕西XXX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1772.4元。申请人已提供XX财产保险股份陕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XXX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1772.4元。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679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