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02民初7254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江西金巢经济开发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牛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埠乡人民政府内,现办公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伟星丽水蓝天(凤岗河西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88KTP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牛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饶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