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3民初1530号
原告:胡荣福,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718。
法定代表人:刘建福,董事长。
原告胡荣福与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2022年5月25日,原告胡荣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荣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荣福负担。
审判员 孙 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