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7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远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楼26层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邦信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6层7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起台镇政府门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被告:***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大仵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远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盟**公司)、***、***、北京中邦信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信驰物流公司),一审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宏发物流公司)、***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物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7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漏列被告人,一审、二审程序违法。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货物自燃,与我无关,理应起诉货物所有人。一审法院漏列的被告是真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让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人逃避了法律责任。(二)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认定“车辆载货部分用四层水布苫盖,经实验苫盖该车的防火布属于易燃物质”。依此判决我“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造成涉案火灾的主要原因”明显错误。火灾事故认定书清楚表明不排除货物自燃引发火灾的因素。我作为司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三)对我而言本案火灾属于意外事件,我不应当承担责任。(四)财物受损的真正原因是货物自燃,扩大的损失是因为***、***、第三人无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没有及时卸货等原因造成的。(五)一、二审判决让我承担主要责任对受害者也不公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火灾造成远盟**公司存放于***仓库内设备被烧毁,起火部位系***所有的半挂车上的货物中部。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半挂车载货部分用四层防水布苫盖,苫盖该车的防火布属于易燃物质。***系事故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和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事故发生时,***实际使用事故半挂车,系半挂车及车上货物的实际控制人,具有照看货物的便利条件。结合起火部位、苫盖该车的防火布属于易燃物质等本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远盟**公司设备受损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对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5%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的情形。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