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

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浩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6民初451号 原告: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浩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衡德工业园山水大街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浩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0元,减半收取计13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