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445号之二
原告:户金阵,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丹,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冬冬,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高新技术开发区玉兰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奎兴,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82954085P。
原告户金阵与被告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户金阵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户金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户金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户金阵承担。
审判员 于相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熠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