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户金阵、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445号
申请人:户金阵,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丹,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冬冬,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高新技术开发区玉兰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奎兴,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82954085P。
申请人户金阵与被申请人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户金阵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7965元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院认为,户金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407965元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相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熠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