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9399号 原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25年4月28日,原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42元,减半收取23021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