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1民初193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第三人:浙江拓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窑韵佳苑5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APBH2U(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62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追加浙江拓邦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24年7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