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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1民初193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第三人:浙江拓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窑韵佳苑5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APBH2U(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62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追加浙江拓邦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24年7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