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浩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民初35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珺,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浩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浩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以湖南浩建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原告***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浩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浩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