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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4民初530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镇远县孟。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马家河乡。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 被告:宁夏天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何某与被告***、***、宁夏天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2024年1月25日,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