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执保1239号
永宁县******建筑器材租赁部:
申请人永宁县******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宁夏天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64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22363.7元(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银川天鹅湖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现该案标的已保全,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永宁县******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宁夏天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6431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