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双塘路99号金星住宅小区4栋503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捷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汪家冲百宜华府2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路58号永恒商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宁乡县捷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5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宁乡县捷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存在减缓免的情况。本案应按上诉人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宁乡县捷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宁乡县捷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毛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