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2737号
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双塘路99号金星住宅小区4栋5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雷锋大道东侧0803042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