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03民初9078号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邯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邯郸市邯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