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龙信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某某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1366号 原告:***,男,蒙古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1号院11号楼1层101-F。 法定代表人:徐洋,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贵 馨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